「As Seen On」聲稱合法嗎?標誌與媒體使用規範
真實的媒體報導可以作為廣告素材。但偽造的標誌或斷章取義的截圖則不行。本文將精確說明「as seen on」聲稱從合法轉變為欺騙性廣告的界線。

「As seen on」聲稱在以下情況下是合法的:曝光確實發生過、提及的品牌或產品與廣告中出現的內容相符,且呈現方式沒有暗示媒體從未給予的背書。一旦這三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被打破——例如使用偽造的標誌、斷章取義地使用真實提及,或利用媒體品牌暗示其背書了從未評測過的產品——該聲稱就會變成非法的欺騙性廣告,並且通常還會構成商標侵權。
通俗易懂的法律判斷標準#
監管機構並未禁止「as seen on」這個短語。產品和品牌被新聞報導是常有的事,廣告主有權提及這些報導。監管的是聲稱的真實性以及其給消費者帶來的整體印象。FTC對此採用的框架與其對任何廣告聲稱的審查標準相同:該廣告是否會給理性的消費者造成誤導性印象,需整體考量,包括視覺呈現而不僅僅是字面意思。
在「As Seen On」旁邊貼上一個標誌,會向消費者暗示三件事:曝光確實發生過、發生時間足夠近以保持相關性,以及它反映了某種程度的編輯可信度而非付費曝光。如果這三個暗示中的任何一個是虛假的,並且廣告主知道或應該知道它是虛假的,那就構成了欺騙。
合法的情況#
有幾種模式明顯處於合法界線之內:
- 真實、可驗證的媒體提及。 產品或創辦人確實曾被指定的媒體報導、採訪或評測,並且您可以指出具體的片段或文章。
- 準確的背景。 提及的呈現方式沒有誇大事實。在綜合性文章中的簡短提及,與在旗艦調查性節目中「被專題報導」是不同的,廣告文案應反映這種差異。
- 獲得授權使用媒體的標誌或商標,或者使用方式屬於為了準確提及媒體名稱而設的狹義合理使用範圍。
- 付費曝光需明確標示。 如果所謂的「專題報導」實際上是付費贊助或投稿文章,而非獨立的編輯報導,那麼明確標示這一點(而不是將其呈現為公正的新聞報導)可以保持聲稱的真實性,儘管這會改變聲稱的價值。
何時會變成欺騙性廣告#
這種模式的欺騙性版本經常出現在原生廣告和社交廣告中,幾乎總是以下列形式之一出現:
| 模式 | 為何具有欺騙性 |
|---|---|
| 偽造的媒體網路標誌(將主要廣播公司的標誌放在該媒體從未接觸過的頁面上) | 虛假聲稱從未發生過的背書/曝光 |
| 真實標誌,搭配虛假或不相關的文章截圖 | 暗示了不存在的具體報導 |
| 將多年前發生過一次的曝光,呈現為當前或持續進行 | 在時效性和相關性上誤導消費者 |
| 在並非來自該媒體的虛假「文章」廣告軟文頁面上使用新聞品牌的視覺識別 | 結合了虛假背書與品牌冒充 |
| 引用籠統的「新聞報導」而不指明真實媒體,並搭配通用的網路標誌圖片 | 模糊的來源旨在暗示合法性,卻無法查證 |
最後一種模式與模仿著陸頁中出現的情況高度重疊:一個著陸頁的設計在視覺上模仿真實的新聞網站,使用與可識別媒體相似的版面、字型和配色方案,但從未明確聲稱自己就是該媒體。監管機構和法院會超越字面上沒有虛假陳述這一點,審視設計所創造的整體印象。
商標侵權問題疊加在廣告法之上#
使用真實媒體網路標誌的虛假「as seen on」聲稱,不僅是欺騙性廣告問題,通常也構成商標侵權,因為該標誌是媒體控制的註冊商標。未經授權使用該標誌,並在暗示贊助或背書的背景下使用,正是商標法旨在制止的行為,這與廣告中關於減肥或補充劑的聲稱本身是否真實無關。媒體公司及其品牌保護團隊會積極監測此類行為,這也是為什麼虛假的「as seen on」頁面一旦被發現,往往會很快被下架的原因之一。
這種模式在原生廣告創意中的體現#
原生廣告是這種模式的常見溫床,因為廣告單元本身的設計就是為了看起來像內容,而不是橫幅廣告。在審查或製作廣告創意時,有幾個具體事項需要注意:
- 模仿新聞廣播畫面的縮圖(如攝影棚背景、下方三分之一圖形),但背後沒有任何實際片段
- 標題提及「今早的節目片段」或特定節目名稱,卻沒有真實、當前的曝光作為依據
- 著陸頁使用與某媒體極為相似的配色方案和字型,足以造成混淆,即使沒有直接使用其標誌
- 證言式文案聲稱來自「某知名晨間節目」,而非真實、具名的媒體,這種模糊說法雖能規避直接的事實查核,但仍會造成虛假印象
為何這種特定模式會迅速招致執法行動#
與其他誤導性廣告類別相比,虛假的「as seen on」聲稱對監管機構和品牌所有者來說,採取行動異常容易。與健康聲稱(研究是否足夠好、效果是否真實)不同,這裡很少存在模稜兩可的證據問題。節目片段或文章要麼存在,要麼不存在,幾分鐘內就能查證。這使得在對廣告主的聲稱進行更廣泛審查時,這往往成為調查人員首先追查的線索。同時,這也是為什麼平台一旦收到虛假曝光的報告,會迅速暫停廣告主帳戶的原因。
消費者和競爭對手都可以舉報使用虛假媒體提及的詐騙廣告。由於基本事實如此易於查證,這類舉報往往比針對主觀聲稱的投訴更快得到處理。媒體機構本身也會執行積極的品牌保護計劃,專門監測廣告中未經授權使用其名稱和標誌的行為,原因與任何公司在原生廣告中進行品牌保護相同:虛假的「featured on」聲稱不僅損害廣告主的信譽,也損害媒體自身的可信度。
審核您自己的銷售漏斗是否存在此風險#
如果您正在運營或審查一個使用媒體提及的銷售漏斗,一個簡短的審核可以發現大部分風險:
- 追溯每個標誌背後的真實、有日期的曝光。 如果團隊中沒有人能提供實際的節目片段、文章連結或帶有URL的截圖,則應將該聲稱視為未經驗證並予以撤下。
- 檢查曝光的描述是否準確。 綜合性文章中的一句話並非「專題報導」,三年前的節目片段若沒有附上日期,就不能用現在時態聲稱「as seen on」。
- 確認標誌使用權限。 大多數主要媒體都會發布品牌使用規範;如果您找不到或無法遵守,請勿使用其商標。
- 審視整個頁面,而不僅僅是標誌。 版面、配色方案或字型若與特定媒體過於相似,足以讓訪客產生混淆,即使沒有出現任何標誌,也是一個問題。這與監視競爭對手廣告是否合法時,研究競爭對手如何構建其聲稱所適用的判斷標準相同。
- 保留憑證。 如果聲稱受到質疑,能夠立即出示原始曝光證據,將決定問題是快速解決還是進入漫長的調查。
如何安全地使用真實的媒體曝光#
如果您確實獲得了合法的媒體報導,安全的使用方法很簡單:連結到或清晰描述真實的曝光內容,僅在媒體實際的使用規範下使用其名稱和標誌(大多數主要媒體都會發布這些規範),確保聲稱的時效性和範圍準確無誤,並且不要讓視覺設計暗示超出單次提及所能支持的背書範圍。如有疑問,獲得媒體的書面許可或授權(即使是很簡單的許可),幾乎可以一步到位地消除大部分風險。
審查市場上當前以「as seen on」及類似聲稱運行的廣告,有助於發現值得效仿的合規模式以及值得避免的虛假模式。這也是廣泛的廣告情報視圖的價值之一:觀察該聲稱在大規模應用中的使用方式,而非僅限於少數孤立的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