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偽造廣告是否違法?法律正追趕AI冒充技術
目前並無單一的「深度偽造廣告法」——但偽造代言內容的深度偽造廣告幾乎總是違反多項現有法律。本文將按司法管轄區說明實際的法律環境,以及為何執法仍滯後。

偽造真實人物代言的深度偽造廣告在多數主要司法管轄區是違法的——並非依據單一專屬的「深度偽造法」,而是依據一系列現有規則,它們幾乎必然違反:禁止欺詐廣告的消費者保護法規(如美國《FTC法案》第5條)、肖像權與肖像法律、商標法中的虛假代言條款,以及日益增多的AI特定透明度規則,例如《歐盟AI法案》要求揭露合成內容的規定。真正的複雜之處不在於這些廣告是否違法——而在於執法速度落後於廣告產製多年,且運營廣告者通常是匿名、離岸且無資產可供執行判決的。
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這是截至2026年中,為廣告主、品牌保護團隊及任何試圖理解「若廣告明顯違法為何仍持續存在」的人士,提供的一份實務現況地圖。
基本原則:欺詐法律早已涵蓋深度偽造廣告#
在任何AI特定法規出現之前,深度偽造代言廣告在多數國家早已依據一般廣告法規而違法:
- 美國。《FTC法案》第5條禁止商業中的欺詐行為或做法——偽造的名人代言是典型的欺詐聲明。FTC的代言指南另要求代言必須反映真實代言者的誠實意見。該機構也已直接針對冒充行為採取行動:其關於政府及企業冒充的規則於2024年生效,且FTC已公開表示,AI輔助的個人冒充行為明確在其關注範圍內(請參閱FTC.gov了解當前規則制定狀態)。
- 英國/歐盟消費者法律。不公平商業行為規則禁止欺騙一般消費者的廣告——無論使用何種技術製作,合成代言均符合此定義。
- 澳洲。消費者法律中誤導或欺詐行為的條款,已成為監管機構對使用偽造名人代言的詐騙廣告採取行動的基礎。
實務工作者忽略的重點:深度偽造元素在法律上幾乎是附帶的。一張經Photoshop處理的靜態圖片或一段捏造的文字引述同樣違反相同規則。AI改變的是規模和可信度,而非其根本的違法性——基於點擊誘餌機制和捏造新聞頁面的名人誘餌漏斗,早在生成式影片出現前就已存在。
個人權利:肖像權、肖像及虛假代言#
第二個獨立的法律層面屬於被偽造的人物:
- 肖像權。美國多數州保護個人的姓名、形象、肖像及(在越來越多的州)聲音免於未經授權的商業使用。數個州已針對AI更新這些法律:田納西州的《ELVIS法案》(2024年)將保護範圍擴展至AI語音模擬,加州也在同期擴大了其肖像保護。一項聯邦提案(《NO FAKES法案》)已在國會辯論數個會期;在依賴前請查詢其當前狀態。
- 商標法下的虛假代言。在美國,《蘭哈姆法案》第43(a)條允許個人對商業上虛假暗示其代言的行為提起訴訟。對品牌而言,同一法規涵蓋商標和商業外觀的濫用——詳見廣告中的商標侵權指南中的執法路徑。
- 誹謗與仿冒。當深度偽造描繪人物發表損害性言論(例如「我因揭露這個秘密而被捕」)時,誹謗主張將疊加其上。普通法國家另增加仿冒主張。
這些私人權利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們無需等待監管機構:名人和品牌可以且確實直接起訴平台和運營者。其實務弱點在於目標——起訴一個背後有輪換網域的空殼公司,得到的判決無人執行。
新層面:AI特定透明度法律#
自2024年以來真正改變的,是規範合成內容本身的AI特定規則的到來:
| 司法管轄區 | 規則 | 對廣告的要求 |
|---|---|---|
| 歐洲聯盟 | 《AI法案》(透明度條款於2025–2026年間分階段實施) | 深度偽造必須揭露為人工生成或經操縱;義務落在部署者身上,並疊加平台層級的責任 |
| 歐洲聯盟 | 《數位服務法案》 | 超大型平台必須維護廣告儲存庫並評估系統性風險——這是監管機構用於打擊詐騙廣告分發的執法依據 |
| 中國 | 深度合成與生成式AI法規 | 合成媒體的強制標示,以及生成服務的實名驗證 |
| 美國(聯邦) | FTC冒充規則;提議的個人冒充擴展 | 對商業中冒充行為的直接責任,包括AI輔助的冒充 |
| 美國各州 | 《ELVIS法案》(田納西州)、加州AI肖像法律,以及快速增長的州級深度偽造法規清單 | 對未經授權的AI複製品的民事(有時是刑事)責任,各州的豁免範圍差異很大 |
任何誠實的總結都應包含兩個注意事項。首先,多數深度偽造特定法規的起草重點是選舉干預和私密影像;商業廣告的深度偽造雖被涵蓋,但很少是起草焦點。其次,基於揭露的規則(標示你的合成內容)針對的是合法行為者——已經從事詐騙的騙子不會添加AI揭露標籤。對於詐騙漏斗而言,AI規則主要是對本已違法的行為增加指控,並對分發平台施加壓力。
那麼,為何深度偽造廣告仍持續出現?#
因為違法性與可執法性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深度偽造代言廣告背後的運營者——絕大多數是推廣加密貨幣計劃和神奇療效產品的詐騙聯盟——其結構設計旨在無法執行:匿名帳戶、離岸實體、每日網域輪換以及向審查員展示乾淨頁面的偽裝技術,而用戶看到的卻是偽造內容。法律系統需要針對明確的被告和固定的證據採取行動;詐騙生態系統自願提供這兩者。
這使得證據基礎設施成為實際的瓶頸。監管機構、平台和訴訟律師都需要同樣的東西:證明何種廣告在何時何地運行,以及它最終導向何處。這正是獨立廣告透明度擷取所提供的。截至2026年6月,OpenAdLibrary的索引——涵蓋49個網絡的725,000多個即時原生廣告創意,以及130多萬個擷取的登陸頁面——保存了創意、承載它們的發布商及其背後重定向鏈的時間戳記錄,這些是正確記錄和舉報詐騙廣告的原始材料。品牌和法律團隊可以透過廣告情報平台監控其自身高管或代言人是否被冒充,而無需等待客戶投訴。
實務意義#
如果您是使用AI於創意的合法廣告主:合成媒體本身在幾乎所有地方都是合法的。您不能跨越的界線是:(1) 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暗示真實、可識別的人物為您代言,(2) 在實質事實方面欺騙消費者,以及 (3) 未能履行適用的AI揭露義務——《歐盟AI法案》是具有真正域外影響力的一項。AI生成的虛構代言人、產品渲染和語音旁白是允許的;未經書面同意複製真實聲音和面孔則不允許。此外,付費內容的揭露規範仍然適用——FTC的廣告文章揭露規則並無AI豁免。
如果您或您的品牌正遭受深度偽造:請同時採取三條路徑。保存證據(獨立擷取優於螢幕截圖,後者可能被平台視為無法驗證);根據冒充政策向平台提交下架通知並同時向監管機構舉報;以及評估民事主張——對個人可主張肖像權和虛假代言,對品牌可主張商標權,而原生廣告的品牌保護指南涵蓋了操作層面。速度比完美更重要:這些活動會快速消耗網域,未保存的證據將隨之消失。
如果您是作為發布商或網絡評估風險:DSA時代的趨勢是明確的——責任和問責正沿著廣告供應鏈向上游移動,轉向從分發中獲利的平台和中介機構。「我們審查了創意,它看起來是乾淨的」這一辯護理由正在弱化,因為偽裝是一種已知且可檢測的技術。
那麼,對於問題的直接答案是:是的,偽造真實人物的深度偽造廣告在幾乎所有重要的地方都是違法的——依據當前的欺詐法律,依據個人提起訴訟時的肖像權法律,並隨著AI透明度法律分階段實施而日益依據該法律。仍在追趕的並非合法性,而是執法的基礎設施:在一個為快速運轉和少提問而建的廣告供應鏈中,進行驗證、擷取和問責。







